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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奖金: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工龄补贴: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所给予的补助。
(四)通讯补贴:补贴工作人员工作中产生的通讯费用。
(五)午餐补贴:对工作人员工作中中午未统一供餐的餐费补贴。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作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工龄补贴、午餐补贴于次月10日前发放;
(三)交通、通讯补贴按月报销。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章  各项工资、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第七条 工资标准

(一)本基金会职务分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专职人员工作人员:行政专员、财务专员等。监事不在基金会领取报酬,工作人员根据职务确定其工资标准(附表1)。

  附表1: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工资结构

职务等级

职务工资

工龄补贴

餐费补贴

通讯补贴

备注

理事长

0

0

0

0

0

理事长

0

0

0

0

0

秘书长

2300

0

0

0

0

副秘书长

0

0

0

0

0

监事

0

0

0

0

0

项目主管

0

0

0

0

0

财务主管

0

0

0

0

0

项目专员

5500

100/

20/

100

项目加班补贴以实际为准

财务专员

4500

100/

20/

100

项目加班补贴以实际为准

兼职人员

1500

0

0

0

1500

(二)职务工资作为专职工作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每年度调整一次。

(三)工龄补贴按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计算,每年年初统一调整一次基数。

(四)工作人员在办公地所在的地区处理本基金会事务而产生的交通费,应按费用报销制度另行办理报销手续。

(五)餐费补贴按照每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20元/天。

(六)通讯补贴包括工作人员移动电话及上网费,项目部移动电脑卡在通讯补贴内。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畅通。

(七)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任用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工资。

(八)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或按试用期合同发放工资。

(九)工资与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挂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实发工资=月工资÷21.75天X(月计酬天数21.75天-月缺勤天数)。工作人员出勤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十)按照年度进行员工绩效考核。考核实行部门负责人评估员工机制,理事长对员工考核有政策制度咨询、执行监督、申诉调查等职能。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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