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发展,在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作效率,严明纪律,奖惩分明,并结合本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基金会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对基金会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一)通告表扬;
(二)奖金奖励;
(三)晋升提级。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一)品德端正,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的;
(二)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的;
(三)一贯任劳任怨,为基金会发展着想,足已为其他员工楷模的;
(四)对本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获得社会好评的,经部门负责人提名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一)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工作勤勉,事迹突出的;
(二)遵守各项纪律,节俭费用,努力募捐,事迹突出的;
(三)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基金会采纳的;
(四)对基金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褒奖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名的。
第八条 以上所列表现突出的员工,经基金会秘书长确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应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 奖励程序:经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所处部门负责人提名,经秘书长确认,基金会网站予以公示公布。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酌情使用: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辞退。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三)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一)因疏忽大意导致基金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二)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降级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基金会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基金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三)违反基金会与项目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一)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项目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车辆等,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五日的。
(三)故意泄漏基金会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等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基金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
(一)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理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研究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八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陈诉理由进行申诉,并以申诉后之核定作为基金会最后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基金会(基金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2017年3月
联系人:暨海秘书处
电话:020-85552888-6701行政部-6702财务部
邮箱:jihai_foundation@126.com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9号之一6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