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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员工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的员工管理,树立基金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强化工作纪律,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三条 遵纪守法,遵守基金会各项制度,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第四条 维护基金会利益是员工的义务。员工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基金会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发现基金会利益受到损害,员工应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严格遵守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
工作态度严谨,作风踏实。
       第六条 积极参加基金会举办的各种教育培训,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七条 服从工作安排,全面优质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令行禁止。
       第八条 不以权谋私、贪污舞弊、收受贿赂、索取回扣。如果发生上述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依纪处理。
       第九条 不以基金会名义在外从事个人活动。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基金会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基金会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二)以基金会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三)以基金会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四)代表基金会出席公众活动等。
       第十条 爱护基金会财物。坚持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合理使用各种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第十一条 关心基金会发展,捍卫基金会利益,维护基金会形象,积极为基金会发展出谋划策,献计出力。
       第十二条 尊重领导,团结同事,关心下属,顾全大局,善于合作。
       第十三条 员工须谨慎处理内外部的各种宴请和交际应酬活动。应谢绝参加的活动包括:
      (一)供应商和投标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二)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三)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等。
       第十四条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不清的事项,要勇于承担责任,以基金会利益为重,推动工作完成,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推诿。  
       第十五条 严禁员工超出基金会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导的要求,对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
       第十六条 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将基金会资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 员工对基金会的交通工具、通讯及网络系统或其他资产要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员工必须穿着整洁,举止文明,以标准普通话为工作语言,自觉使用文明用语,自觉养成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自觉维护办公秩序。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外出办理公事,须经领导允许。有事要按基金会假事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作时间要做到“八不准”:
       (一)一般不准打私人电话,如有急事应简明扼要;
       (二)不准擅离岗位办私事;
       (三)工作时间内不准在办公区吸烟、吃零食或酒后上岗;
       (四)不准串岗、聊天、做私事、看与本岗工作无关的书报;
       (五)不准用基金会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
       (六)不准在办公场所化妆、修指甲、剔牙、挖耳朵、伸懒腰、打响指、吹口哨等不文明行为;
       (七)工作时间,一律不准带子女、亲友、同学到办公场所聊天、玩耍,未经允许不准随便带人参观;
       (八)工作时间以外,除工作需要外不准无故在办公场所逗留。

第二十二条 班前要求:

(一)做好办公区环境卫生。

(二)仔细检查必备的办公用具是否齐全正常,并按规定到位。

(三)开始工作前做到人员到位、人心到位、设备到位。

第二十三条 班后要求

(一)工作结束,做到日事日毕。

(二)检查重要文件、资料、印鉴、器材等是否按规定妥善存管。

(三)保持桌面及环境整洁。

(四)关闭窗户,切断电源,锁好办公室门。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卫

第二十五条 坚持预防为主,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六条 熟悉对意外情况的处置原则和方法,熟记“110”(匪警)、“119”(火警)等报警电话和安全保卫值班电话。
       第二十七条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二十八条 消防工作要做到:
       (一)灭火器材定点放置,保持良好状态;
       (二)禁止在办公营业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电源线路定期检修,电线无裸露;
       (五)下班切断电源。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为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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