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基金会的一切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获得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捐赠证书、表彰证书、评估证书等相应的正(副)本及其存档件(复印件)和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荣誉证书、表彰证书、聘书,以及加盖基金会印章的证明性文件等。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将相关证书予以展示悬挂证书,非展示性要求的证书亦由秘书处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若证书保管员离职,须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
第四条 证书保管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证书,保证证书的完整无缺。如遇损坏、被盗等情况,须及时报相关领导进行处理。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证书年检签章、换证等特殊情况,携带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证书原则上不得外借,如确需外带,经领导批准,需办理证书外带手续,登记签字确认,并派专人监督使用,用完应立即归还。
第六条 证书的管理参照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2017年3月
联系人:暨海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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