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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金会印章的刻制、改正与废止、使用及管理,依据民政部、公安部颁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公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人名章和公文、信件、证件、证书、报表、协议(合同)等用印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确保安全、秩序规范、责任明确、有据可查”的原则。
第四条  理事长是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刻制、改刻与废止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的刻制、改刻与废止议案由秘书长提出,经理事会通过,报基金会主管部门、登记部门批准与刻制。
第六条  秘书长在提出的印章议案中须将新旧基金会的印章种类、名称、形式、使用范围及管理权限加以说明。
第七条  基金会新增印章的刻制由基金会登记部门负责办理,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应交回基金会登记部门。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在遇到散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管理印章人员应及时向理事长报告、并递交说明原因的书面报告,理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制度处理。

第三章  登记、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根据理事长和理事会的要求,需要加盖基金会印章的文件、材料或协议书等,须经理事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4、用于基金会从事公益慈善活动需开据的志愿服务证明、捐赠证明、捐款收据等;
5、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布的其他证明 。

(三)各种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会外(办公室)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取得理事长签字批准,由印章管理安排专人携带,随使用人员一同前往办理印章使用事宜,但必须当天放回会内,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四)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公文纸、信纸等上加盖印章。印章一般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使用。对非法使用印章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条  印章的管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基金会公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人名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人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二)财务专用章与银行预留印鉴应由财务专人保管,法人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指定的财务负责人管理,与财务专用章分别放置在两人处。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理事长代表理事会管理印章的日常使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印章情况。
(四)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印章管理工作与使用情况。
(五)理事、监事随时对印章管理工作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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