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基金会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贯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基金会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2017年3月
联系人:暨海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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