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归档的质量,充分发挥档案在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查考和凭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专项管理,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综合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协助基金会秘书处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和资料统一专柜放置、集中管理;
(三)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维护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
(四)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业务的工作。
第四条 鉴于本基金会的工作现状,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下发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决定、条例、规定、税务登记证、法人登记证、批复、通知等。
(二) 本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各项申请、报告。
(三) 综合管理,包括本基金会的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各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报告、理事会纪要等文件资料,以及大事记、年报、通讯、宣传册、年检报告、重要的电话记录、公章使用等信息资料。
(四) 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职工工资、福利及工作人员任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 项目管理,包括各类项目管理制度、项目报告、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 合同协议,包括基金会与合作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关于捐赠、合作、委托、承办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书等。
(七) 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财务统计分析等资料。
(八) 研究培训,包括研究报告、研讨会论文、评估报告、培训材料等。
(九) 宣传活动,包括各类宣传、大型活动的策划方案、总结评估报告、讲话发言稿、新闻稿,以及在活动中形成或采集到的媒体报道剪辑、图片、声像等材料。
(十)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等。
第五条 档案借阅办法:
(一)凡借阅档案,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借阅、归还登记手续。
(二)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上作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未经批准,不准复制档案。
(三)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经基金会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在借阅期限内按时归还。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2017年3月
联系人:暨海秘书处
电话:020-85552888-6701行政部-6702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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