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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律师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的法律咨询管理工作,确保基金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基金会权益、有效防范各类法律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暨海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将逐步建立科学的、规范的、符合基金会实际的律师咨询制度。基金会法律咨询管理应当坚持事先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律师咨询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咨询了解基金会经营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努力降低基金会在经营中的各类法律风险。

第四条  律师咨询的职责

(一)协助基金会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基金会重大组织决策提出法律风险管理意见。为决策进行可靠的法律分析论证报告,保证基金会日常运作合规合法;

(二)参与金会重大经营决策,规范基金会改组,组织健全基金会规章制度,处理诉讼、非诉讼事务,组织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防范基金会经营风险等方面;
(三)协助基金会领导做好基金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组织本基金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四)对基金会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五)组织基金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逐步提高基金会决策和管理骨干的法律管理水平。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一)参与会议、文件起草、项目立项,对基金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基金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健全法律纠纷防范和应变制度;

(三)向基金会有关方面和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配合需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条 咨询开展方式

(一)提高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各部门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责范围是:就本部门涉及的法律事务作好与咨询律师的衔接、配合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各类法律文件的跟踪执行和及时反馈;
(二)负责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的收集、查找、归档;
(三)负责接待公检法机关的调查、取证;
(四)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领取和送达工作;
(五)参加案件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审理工作等。

第八条 基金会员工应当主动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类规章制度,并应当严格遵守;同时,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律师完成法律咨询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内部律师(法律人员)或基金会聘请的外部律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基金会理事会。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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